律师解析:债务负担与债务加入并非同一概念。 其中,债务负担特指债务人把其所有的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来承担。 然而,债务加入则表示第三方直接介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,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责任。 如果未经债权人的认可,债务负担效力并不生效; 但是,对于债务加入则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便具有法律效力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,债权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不同意。 |